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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 高空抛物坠物 建筑物管理人有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诸多调

来源:成都商报 2019-08-23 05:06   https://www.yybnet.net/

7月2日,某小区一女士遭高空抛物,被一个灭火器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空抛坠物咋追责?

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

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

网络侵权事件中哪些人该负责任……

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1

8月21日,海南海口市,一名5岁女童被15楼坠落的窗户砸中,抢救无效去世。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

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悲剧,让人们担忧“头顶上的安全”。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草案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于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了回应。

“全楼背锅”规定如何完善? 查清责任人是关键

2018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空铁架坠落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故所在楼栋28名住户被判支付受害人医疗费和交通费,费用均摊。

裁判的依据来源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连带担责而相互监督,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但无可回避的是,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不少人对无奈“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对此表示,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规定,既保留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还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

天降横祸,转瞬即逝。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往往面临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第一时间封锁现场、提取物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明真凶,予以严厉惩罚,从而形成有效威慑。

“最好的办法就是摄像取证,还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征集证据,这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说,“让举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很强的正当性和荣誉性,同时也能产生强有力的宣传效果。”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防患于未然

“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高楼居住者有意无意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片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建筑物管理人必须事先做好防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与其将立法的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熊文钊认为,草案三审稿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有利于源头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都包含哪些?孟强指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包括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够捕捉高楼抛物坠物的运动轨迹、能够指向具体楼层房间的摄像头,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

实际上,各地已经有不少小区开始安装用于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朝天看”摄像头。“选择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应经过专业的分析和检测,摄像头的位置及拍摄范围要进行公告,对有可能侵犯住户隐私的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避免,同时应尽到提示义务。”熊文钊说。

熊文钊还认为,为保证法律落实到位,应当由政府或社区对建筑物管理人定期举办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普法标语和法条讲解。对于能够锁定直接证据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法院可以在案件发生的社区进行巡回审判,达到宣传警示的效果。

2

进一步扩大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另一方面,大量电子邮箱地址、公众人物行踪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盗取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对“隐私”的定义加入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这一限定,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这意味着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要在不同场合、不同个案中加以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应注意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他建议在民法典基础上再专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3

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

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高发,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委会主任吴启均说,明确“埋单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确认,同时将法条的适用范围从消费者扩大到被侵权人。

4

网络侵权

服务商未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或将担责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草案明确了发生网络侵权事件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综合新华社

专家

做好民法刑法衔接 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

实际上,社会公众普遍呼吁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法律专家对此均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无论是否致人伤亡,肇事者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楼下人流量较大,抛掷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无论后果如何,其社会危害性都是极大的,都构成刑事犯罪,只不过是故意或过失、既遂或未遂的区别而已。”孟强说,与高空抛物坠物直接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分别应当根据楼宇所处环境、抛掷物的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没有作出规定。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认为,从协调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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