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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闹也赔”“闹也不赔” 五部门发文严惩8类“校闹”行为

来源:来宾日报 2019-08-23 09:57   https://www.yybnet.net/

什么是校闹?教育部称,“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强调“闹也不赔”,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关注1

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提出诉求

《意见》指出,学校应完善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处置程序上,《意见》要求,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

解读:如何对“校闹”产生的根源进行治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意见》提到建立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其实就是涉及依法治教。有些“校闹”发生的原因是事情发生时没有依法处理,学校或掩饰、推诿,或处理不够透明,家长只有用“闹”来引起重视,这时学校会选择息事宁人。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校闹”问题,还是要靠依法治教。

关注2

安全事故纠纷引入调解机制

《意见》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协商解决。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

对于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意见》称,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及时受理,调解不成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判决。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认为,这次《意见》的一个特点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过去发生“校闹”事件之后,往往是校方和受伤害一方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所以这次《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人民调解机制,也就是说人民调解是化解“校闹”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

关注3

依法严惩“校闹”

《意见》指出,对于“校闹”行为应及时制止。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意见》,对于“校闹”人员,将依法惩处。实施殴打他人、毁损学校房屋、拉挂横幅、摆放花圈、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等“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可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将被严厉打击。《意见》明确,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认为,“校闹”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预防处置“校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这次《意见》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并且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

相关链接:8类“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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