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保洁员赵先生在下班去打卡的途中遭遇车祸,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其属于工伤。雇用赵先生的保洁公司却认为他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保洁公司将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起诉至法院。最近,法院判决驳回了保洁公司的起诉。
60多岁的赵先生受聘到一家保洁公司当保洁员。在一天傍晚完成了清扫工作后去打卡点打卡的途中,赵先生遭遇车祸,颅脑受损,身体多处骨折。在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赵先生的儿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2月,人社局认定赵先生属于工伤,人社局随后也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下班打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人社局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洁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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