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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 《民法典》这样确定赔偿责任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1-05-14 10:29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选登

春节后,我父亲搭同乡的便车外出务工,路上司机超速30%行驶,与其他车辆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父亲重伤瘫痪。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父亲乘坐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请问我们是否有权向司机主张赔偿责任?

何谓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前,中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既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又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保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提供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可行性规则。

好意同乘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规则的具体规定。

好意同乘规则的理解适用

第一,在好意同乘规则下,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一方面,非营运机动车使用人让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通常是出于好意,为他人提供帮助,互帮互助行为,应当积极倡导。因此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就会抑制好意同乘行为发生,有违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搭乘人受损害的同时,驾驶人一般也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再要求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全面赔偿无偿搭乘人的损失,过于苛刻,不利于鼓励人与人彼此间的互助,在亲戚、朋友、同事间想无偿搭乘也将变得困难,造成社会的冷漠,人情淡薄、世态炎凉。凡此种种皆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第二,在好意同乘规则下,只能减轻但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免除,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可以完全免除,以便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第三,在好意同乘规则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并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比如,机动车驾驶人因逆行、闯红灯、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重大过失,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通过减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鼓励人们友善利他的同时,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同样也要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律条文规定,您父亲的同乡作为驾驶人,在无偿搭载您父亲过程中超速30%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您父亲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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