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杨某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关系日益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杨某照顾孩子和老人,对家庭贡献较大,且无工作和收入来源,胡某应在离婚时给予其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自愿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律师说法】
“全职太太”“全职丈夫”并不是“吃软饭”。《民法典》施行前,家务补偿适用于“AA制”,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民法典》施行后,则取消了这一限制,让家务“有价”,让每一对伴侣学会分担家庭琐事的压力,更有利于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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