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5月2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会议指出,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
同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及存管提出明确要求。《管理办法》要求,预收学员培训费的机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在实际操作中,培训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
北京市发布的《管理办法》,很可能成为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办法。对培训机构的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破产关门而出现退费纠纷,另一方面,则是限制培训机构用学费进行扩张与资本化运作,遏制培训机构的过度逐利行为。
但在具体实施资金监管时,需要注意另外两方面问题。其一,由于办证门槛高,经营成本高,一些机构选择“地下经营”,这些机构游离在监管之外,怎么进行监管?
其二,在完成授课后才拨付学费以及存入全额保证金的监管方式,将大大提高培训机构的经营成本,这会让资金实力不雄厚的小培训机构难以为继,但对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来说,这些机构可以拿出几十亿做广告,在完成授课后才获得学费,不会对公司经营有根本影响,反而可能提升机构的垄断地位。
应结合校外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能引导培训机构有序竞争的监管措施。
有人说,对于没有合法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取缔就可以了。但问题是当家长对培训需求带有很强的刚性,而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价格高(经营成本提高必然推高收费),家长就会选择哪些没有合法资质,但收费比较低的机构。
不要认为家长对培训机构有无合法资质很敏感,现实是,不少家长并不在意培训机构有无合法的资质。比如,有的学校老师自己在家里办培训,家长明知没有合法资质,也送孩子去上;请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大学生家教,也颇为普遍。
再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也管不到地下经营机构,这些机构的收费、培训内容、资金使用,均不受监管,它们会成为培训乱像的主要制造者。卷款而逃的事件就多发生在这些没有资质的机构身上。
从构建完备的监管体系看,应当降低准入门槛,把所有机构纳入监管,而非抬高门槛。
校外培训机构都采取预付款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确实存在诸多风险。如缴费后,不按合同兑现服务承诺,学费被挪为他用,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引发退费纠纷。有的校外培训机构,就把收来的钱用于继续扩张,因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机构破产,家长缴的钱要不回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可以一定程度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防止学费被挪用、卷走,但是,也存在相应的问题。
把学费交到指定银行账号,在完成授课后才由银行拨付经费,这需要机构先垫付资金聘请教师、开课,增加前期投入成本,这对于资金本来就紧张的机构来说,就会有很大的资金压力,大机构可以用资金优势,来应对监管。这显然有利于大机构,而中小机构面临洗牌。
需要注意的是,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只会针对学费收入,对于融资,则是难以进行监管的,在限制用收来的学费进行扩张后,培训机构还可以用融资进行扩张。因此,监管所有培训机构规范经营,需要有新的监管思路。
以笔者之见,培训机构面向市场竞争,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监管要符合市场规律,同时,要把更多的精力用到引导培训需求上。规范培训机构而不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培训热是难以降温的。引导家长的培训需求,最为重要的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做到应教尽教,而不是片面地学校校内减负,并全面推进教育评价改革,解决基础教育的短视化、功利化问题。如此,校外培训机构才会回到本身的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给部分学生提供培养兴趣或者补课的课程服务的定位上,做良心的教育,而不是逐利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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