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凌晨,醉酒的小朱乘出租车前往厦门湖里区高崎中埔,当车辆行驶到成功大道时,小朱要求下车。0时35分左右,司机王某驾出租车行驶至嘉禾路机场路段时,在非辅道机动车道上让小朱下车。
下车后,因酒劲上头,小朱蹲坐在横跨机动车道路中央的隔离绿化带上。1时7分,正当小朱站起身要走向机动车道时,被一辆行驶而来的小轿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小朱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之后与肇事车主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小朱认为,自己遭遇交通事故,除肇事车辆有责任外,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同样也有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庭审中,出租车司机王某辩称,当时小朱坐在副驾驶位上,多次拍打仪表台要求下车,自己出于无奈才将车停靠在路边,让其下车。
湖里区法院根据事发地监控录像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让小朱于机动车主干道内下车,下车地点距离路边隔了一个绿化带与辅道。王某明知小朱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在该地点下车可能存在危险,但仍未选择较为安全的辅道靠边让小朱下车。
由于出租车公司及司机王某均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司机搭载乘客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本案承运人应为出租车公司。小朱要求司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出租车公司需承担小朱未能获赔部分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小朱损失合计51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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