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3月19日,兰州中院对庄浪县审计局原党支部书记马某某涉嫌行贿罪、洗钱罪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行贿的具体金额以及指控洗钱的部分行为提出异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6月13日,甘肃省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马某某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之后马某某因涉嫌洗钱、行贿,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于2014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某某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一案。
生于1963年的马某某系庄浪人,有着大专文凭,逮捕前系庄浪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2005年,华亭县原县长任增禄(已被判无期徒刑)走马上任,当时马某某正在华庭县工作。为了得到任增禄的照顾,在2005年和2006年春节期间,马某某以拜年为名,2次送给任增禄共计2万元现金;2007年,任增禄将自己在庄浪县的一套房产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由于任增禄在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马某某为表示感谢,在支付房款时,多支付给任增禄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共计行贿4万元现金。
2007年至2012年间,任增禄先后将760.8万元受贿款交给马某某保管,其间,马某按照任增禄的安排,用自己保管的赃款,给任增禄在北京、兰州、平凉等地,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名义购买5套房产。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用赃款支付了购房款以及部分房产的过户费计709万余元。购房后,剩余赃款51万余元马某某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存为定期,本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马某某处查扣了剩余赃款,所购房产也已按任增禄案件判决变卖。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4万元,行为构成行贿犯罪;同时马某某明知任增禄的钱是受贿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并用以购买房产,其行为构成洗钱犯罪。
“购买任增禄在庄浪县的房产时,我多给他2万元,是因为我没有按时给他付房款,2万元是产生的利息,并非行贿。”当日庭审现场,马某某就行贿部分辩称。他在庭审时还多次提到,由于上下级关系,任增禄让其代为买房是不得已为之。当公诉人询问马某某,如此大金额购房款,就没有任何怀疑钱是赃款时,马某某陈述:“我是被动的,每次买房前他才给我打钱,由于工作关系我当时也不好问,只能照办。”
据马某某在法庭上供述,在为任增禄购买房产,任将钱款打给他后,还以各种理由谎称不给提供购买人身份证。“其中一套说好是以他家属名义购买,但直到购买时却没有给我身份证,无奈之下用我的身份证购买后,又过户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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