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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全面构建体系完善、程序规范、核对共享、动态监管、衔接有效、公平公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实现应保尽保,普惠于民,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城镇低保资金要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
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该实施意见指出,要坚持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要坚持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坚持统筹兼顾,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按照既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最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思路,各县区政府应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确定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动态、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各县区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镇低保资金要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应暂缓救助审批
该实施意见指出,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全市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年底前,成立市、县区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原则上直属本级民政部门管理,主要负责惠民补贴、补助、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救助审批。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并将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年底前设置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今年年底前,市、县区两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级民政部门可会同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财政部门社保专户拨出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滞拨、缓拨或变相压仓现象的发生,做到按时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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