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汪淑萍
党的十八届四公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一重要论述对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化解矛盾,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充分认识法治思维方式化解矛盾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政府做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化解矛盾纠纷必须融法、理、情于一体,将公民的诉求和各类纷争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再次,法治思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法治的精髓在公平、正文,只有建立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加大法制教育,增强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既要增强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又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结合普法宣传,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广大群众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环境,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增强调解工作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是关键。县、乡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民生问题,要亲自抓,亲自过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直接与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把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业、各单位也要依据各项法律和法规依法管理,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履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即问题发生在哪,就由哪处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建立反应快捷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一是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二是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增强调解工作的严密性。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人民调解队伍、规范人民调解受案范围、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工作、规范人民调解的指导机关。对于新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既要坚持严格依法设立,又要坚持依需设立,严格规范。要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纠纷受理时做好登记,调查时要公正,取证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情、合理、公平,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法、合理。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效率。一是依托县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对重点矛盾纠纷,确定案件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协调各单位上下配合、左右联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二是发挥“一庭四联动”作用,整合政法资源,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定期对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专项治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到法律程序,依法处理,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作者: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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