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秦玉龙
“3·15”前夕,记者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获悉,2015年,平凉市12315消费维权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建议692件,同比上升5.7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5.2万元。其中投诉496件,占受理总量的71.67%,涉及问题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商品质量类243件、服务类194件、合同类41件。
据了解,在243件商品质量类投诉中,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汽车、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电子通讯、家居建材;服务类投诉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售后服务、餐饮住宿服务、洗涤染色服务、物流服务、物业服务;登记举报135件,其中无照经营41件,商品质量类24件,虚假广告宣传21件,价格类21件,强制消费12件,传销类4件,其他类12件;建议61件,主要集中在餐饮住宿类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是投诉的重点。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梁文学告诉记者,通过对全年投诉、举报数据的研判分析,可以发现,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数在逐年增多,平凉城乡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和网络的日益完善,使得维权渠道更加畅通,更加便捷。
龙头爆裂水淹三家装修队维修外加赔偿2000元
2015年1月20日,市民吴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她于2012年5月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2013年2月完工,一直没有入住。2014年6月3日,屋内水龙头突然爆裂,造成房屋淹水,并漏到其他两位住户家里,致使三家损失7500元。漏水后装修施工方到过现场查看,答应地面风干后维修,但一再推托。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装修方同意维修室内装修设施,并当场给消费者赔偿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以后概不追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消费提示:《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均可依法进行维权。
一人欠费全村停电供电公司“株连”行为违法
2015年10月,崇信县黄寨乡赵寨村村民老李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他家因供电设施故障,不能正常用电,因而电费也未及时交纳。但赵寨村委会与供电公司签定的供电合同中却要求,全村只要有一户村民欠费,整个村庄就停止供电。老李要求供电部门维修自家供电设施,虽维修过几次,却未能彻底解决问题。经执法人员调查,老李所述情况属实,三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电力部门当日派员抢修,恢复正常供电,老李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2015年9月1日新实施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供电、供水纠纷类案件因为涉及公共服务企业,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实木门与样品不符家具广场违约全额退还订金
2015年9月6日,市民韩先生在平凉城区某家居建材广场交付9000元订金,订购了一款实木门。但商品到货后,他发现该木门与当时自己所看样品不符,要求退还订金,商家却一直拖延,拒绝退还订金。无奈之下,他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求助。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将9000元订金全额退还韩先生。
消费提示:据《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此案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在消费交易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商家违约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遇到此种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签订的合同单据,及时维权。
新冰箱噪音太大商家耍赖不换货工商出面
2015年5月,市民张先生在城区某电器卖场购买了一台冰箱,一直出现不规律的噪音,且声音较大。张先生申请售后维修,但维修之后冰箱仍然有噪音,他要求更换,但商家一直借故拖延,后又以购买超过15天为理由不予更换。
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了消费者的购买发票以及三包凭证,均符合规定。经调解,商家无条件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台新冰箱,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消费提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务必保存好发票等购物凭证,购买电器、电子数码产品等要妥善保存“三包”卡等资料。
买回新车不能上路“黑心”汽车城欺瞒消费者
2015年5月,张先生在华亭县某汽车城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车辆挂牌上户时才发现,此型号汽车从2015年2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但商家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却将车卖给了他,导致车辆无法挂牌上户和正常使用。他认为商家隐瞒真相,要求退车,商家不同意。后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张先生购买汽车所付费用。
消费提示:《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此案中,经营者没有履行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商品信息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所付费用。
玩具店卖伪劣商品老板拒不退货处以千元罚款
2015年3月17日,崆峒区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某玩具店将一套未用中文标明生产厂名和厂址的玩具,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12岁的孙子。他认为这套玩具不合格,两次前去退货都遭到玩具店老板陈某拒绝。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定,该玩具属于不合格商品,要求陈某予以退货。但陈某拒绝退货,执法人员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对该玩具店处以1000元罚款。
消费提示:《消法》明确规定了商家拖延或拒绝以及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条款,玩具店老板陈某的行为显然违法,工商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警示。
聪明反被聪明误服装店有奖促销欺诈顾客
2015年1月7日,泾川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匿名举报反映,县城泾州街某服装店开展购物满100元送100元话费促销活动,涉嫌欺诈,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开展的有奖促销送电话费活动,实际上送的是网络电话卡,与手机话费毫不相干。据此认定,该店利用所谓奖品引诱消费者,谎称有奖实则无奖,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促销活动,并处以罚款1.2万元。
消费提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消费案例。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有奖活动消费时,要理性购物,面对高折扣、高额返券等诱惑,应保持谨慎心态,弄清促销规则、时限等内容,留意商品的日常销售价格,以防误入陷阱。
蛋糕店突然关门会员卡一夜之间变“僵尸卡”
2015年12月,市民董先生与多名消费者相继投诉反映,他们在城区某蛋糕店办理了会员卡,经常去购买蛋糕。一天,大家发现这家蛋糕店在没有任何提示或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门歇业,而消费者所持会员卡内还有未花完的钱。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几经辗转,在西安找到了该蛋糕店经营者,责令其尽快给消费者退还会员卡剩余资金。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些消费者未能追回卡内剩余资金,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近年来,以会员卡、贵宾卡、VIP卡等方式为主的预付费消费悄然兴起。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应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预付卡,不要轻信广告宣传,更不要贪图便宜大量购买。二是办卡时要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商家。三是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四是在办理预付手续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五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办结业证发驾驶证驾校搭车乱收费强制交易
市民常先生投诉反映,他2015年9月在崆峒区某驾校学习驾驶培训,在完成所有考试科目之后,驾校要求他交纳200元办理结业证,然后才颁发驾驶证,常先生认为不合理。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认定驾校属强制消费行为,随即对驾校负责人进行了口头告诫,责令其退还学员交纳的200元结业证费用,立即改正。
消费提示:该案例涉及强制交易,驾校额外收取结业证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消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经营者要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忽悠欺骗老年人净水机代理商虚假宣传遭罚
2015年8月7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匿名举报,崆峒区某净水机代理店在其经营场所进行虚假销售宣传,吹嘘所售净水机具有治疗糖尿病、“三高”等病症疗效内容,宣传对象主要为老年人。经调查发现,该代理商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净水机具备他们所宣传的能治疗糖尿病、“三高”等病症疗效、功能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明该设备属于医疗器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消费提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不法商家瞅准了老年人警惕性低、维权意识弱等特点,向老年消费者聚众推销,诱骗老人高价购买所谓的保健品、治疗仪和保健器械等,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治疗效果,而且不开具购物凭证或开具虚假票据。工商部门提醒老年朋友,不要轻信商家的宣传,更不要被商家的“优惠”承诺所迷惑,记得仔细查验产品信息,查看认证标志,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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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泾川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