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成立的公司原本没有吸收存款资质,4人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鼓动群众投资存款高达365万元。10月24日记者获悉,平凉中院终审以石幸党、苗春锋、马景繁、秦海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7万至5万元,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由男子石幸党实际管理、苗春锋为法人代表、马景繁任董事长、秦海量受邀担任副总经理的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景诺公司)成立。开业期间,马景繁、石幸党、苗春锋通过招收的员工大肆宣传理财理念,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鼓动群众向景诺公司投资存款,谎称客户的存款用于马景繁在内蒙古的矿业投资。经马景繁授权,秦海量代表矿业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投资凭证、还款计划书等,并招兼职业务员,利用对方在当地的人际关系,通过口头和发放彩页宣传单公开宣传的方式,积极联系介绍亲友及不特定群众向景诺公司存款。
至2015年1月,4人向静宁县群众110人吸收存款共计365.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72人的85笔存款共计258.6万元无法退还。
静宁县法院一审以单位犯罪对4人及该公司做出有罪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平凉中院二审认为,因该案不属单位犯罪,原判适用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条款亦属不当,故予以纠正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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