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平凉男子吴某某购置仿真手枪、假发后,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金店。2月3日,灵台县法院以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吴某某在宝鸡市购买假发一顶,在汉中市购买仿真手枪一把。同年6月12日,吴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平凉市出发到达灵台县城,经踩点确定对一家黄金店实施抢劫。6月14日17时许,吴某某戴上线手套、墨镜、口罩骑摩托车来到该黄金店门外踩点,确定该店内只有一名女店主,便进入金店内,假装要购买看中的项链,在与店主李某某砍价时将黑色双肩包从身上取下放在柜台上,从包内掏出仿真手枪对着店主李某某,让店主李某某把柜台内金银首饰往背包里装,店主李某某在与吴某某周旋时乘机从后门逃跑,吴某某见状遂跑出店外,骑摩托车逃离。之后,店主报警,吴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吴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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