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柳娜
灵台农民刘某被同村高某雇佣为其修建大门,施工中刘某不幸从架板上跌下骨折,导致8级伤残,像这样的情况能获得赔偿吗?近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高某向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8万元。
2015年3月,刘某受雇于高某为其家中修建大门。3月13日早晨7点,刘某爬上他和高某共同搭建的架板上干活,不想脚下的架板突然松动,刘某从架板上摔下。摔在地上后刘某感到腿脚非常痛,尝试着站也站不起来,被立即送往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内外踝骨折。转入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时,被确诊为右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后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8级伤残。
治疗期间,高某垫付了1万多元费用,之后便拒绝刘某其他诉求。刘某认为,自己伤残后今后打工成问题,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再说自己是因为为高某干活才受伤的,高某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后,刘某将高某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高某与刘某之间口头约定,由刘某为高某修建大门,双方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高某系雇主,刘某系雇员。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刘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形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1万余元,由高某赔偿7.8万元,下剩3.3万余元,由刘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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