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崆峒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平凉市崆峒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办法(试行)》,在崆峒区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该《办法》共17条,包括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的目的、依据和范围;二是规定了区人大常委会要将审议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了区人民政府是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主体;三是细化了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报告人,规定了报告送审时限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备案时间;四是明确了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报告的时限、程序、方式和落实审查意见的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五是规定了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报告和审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的程序,明确了审议意见处理和决议执行结果通报和公布的要求;六是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监督的承办机构、《办法》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
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崆峒,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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