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制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工作办法
近日,崆峒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环保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平凉市崆峒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办法(试行)》,在崆峒区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该《办法》共17条,包括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主要明确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的目的、依据和范围;二是规定了监督主体要将审议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三是主要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报告人,规定了报告送审时限、报告时间和环境保护目标备案时间;四是明确了常委会工作部门审查报告的时限、程序、方式和落实审查意见的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五是主要规定了重大环境事件报告、审议环境工作情况报告的程序,明确了审议意见处理和决议执行结果通报和公布的要求;六是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监督的承办机构、本办法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
该《办法》的制定,是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和加大监督力度的实际需要,是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性安排。该《办法》的试行,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全区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崆峒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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