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平凉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为保证平凉城区生产及居民生活用水需求,逐步形成城市供水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水资源。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研究,决定对平凉城区自来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价格水平
1.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由2.05元/立方米调整为2.55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各阶梯水量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平凉城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批复》(平发改价格〔2015〕641号)规定执行。
各阶梯价格: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第一级水价为2.55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为3.83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为7.65元/立方米。
对低保家庭、残疾人员、特困供养对象等家庭执行第一级水价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由4.05元/立方米调整为4.50元/立方米。
3.经营服务业由5.15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
4.工业生产由3.75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由15.15元/立方米调整为15.50元/立方米。
6.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家庭执行原标准2.05元/立方米不变。
非居民用水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平凉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批复》(平发改价格〔2018〕559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价格为抄表到户价格,供水单位必须做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严禁水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违者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根据《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分类》规定,严格按用水性质执行相应的供水价格,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努力降低供水成本。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售水单位醒目位置制作公示牌,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工业生产、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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