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家住胶州市的杨某骑摩托车撞在施工单位在路面堆放的土堆上,受伤导致七级伤残。事隔四年后,才想起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单位赔偿,虽然根据情况,责任单位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因为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据了解,2005年6月18日,因胶州某施工单位正在杨某家村头挖下水管道,将土堆起长约6米、高约0.4米的土堆,无任何警示标志,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撞上大土堆摔倒致伤,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去年4月3日,杨某才想起起诉某施工单位和村委会要求被告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近9万元。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杨某于2005年12月2日最后治疗终结,杨某索赔在4年后才提起诉讼,依此,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孙启孟 关宏刚 刘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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