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小亮(化名)和13岁的小伙伴小刚(化名)一起来到池塘,用石头玩“打水漂”游戏,没成想小刚一不留神将石头打在小亮的嘴上,将小亮两颗门牙打断。为给小亮镶牙,小亮父母花了不少钱。他们多次找到小刚家人要求赔偿,可小刚家人就是不同意,于是小亮父母将小刚家人告上法庭。近日,胶州法院一审判决,小刚父母应承担小亮8000元损失赔偿。
“打水漂”打断两牙齿
据法官介绍,14岁的少年小亮和13岁的小刚都是胶西镇小刘家疃村人,两人还在一个学校上学。2009年3月23日下午,小亮和小刚两人相约来到学校后面的池塘玩耍,后来两人向池塘扔石头,玩起了“打水漂”游戏。就在小亮跑到池塘对岸捡石头时,小刚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向池塘中扔去。不巧,石头没扔在水面上,而是直接打在了小亮的嘴上。看到小亮嘴里流出了血,小刚立即拉起小亮来到村内的一家卫生室治疗。
随后小亮又被双方父母一起带到了胶州市某医院治疗,最终小亮被诊断为两颗门牙破碎,期间400元治疗费全部由小刚父母承担。
对方拒绝承担医疗费
后来小亮在治疗过程中伤情加重,两颗门牙全部断裂需要更换,但各种费用加起来需要1万余元。于是小亮父母找到小刚家人,索要后续治疗费。但小刚家人认为,当初小亮到医院检查时,小亮只有轻微损伤并没有发现小亮的牙齿断裂,他们也承担了小亮的治疗费用,认为小亮牙齿缺失与他们无关,所以不应承担高昂治疗费。
闻听小刚家人的说辞,小亮父母多次找到小刚家人协商此事,但对方始终拒绝承担医疗费。无奈之下,小亮父母只好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讨要说法。
一审判决赔8000元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亮伤情虽不是小刚故意造成,但给小亮造成了门牙损伤后拔除需要镶牙的事实。对小亮的损伤小刚存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小刚属无行为能力人,其所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他的父母全部承担。从另一方面看,小亮与同学一起玩打水漂游戏受伤,其作为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认知危险的能力,能够预见到抛石子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对于此次意外显然存在过错。同时,小亮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记者 牟成梓 通讯员 刘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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