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胶州市民政局低保救助管理科了解到,为缓解胶州市低保人群和边缘户的就医压力,胶州市第二次提高对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金额标准上限由1.5万元提高到了3万元,新标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悉,此次医疗救助提高的具体标准为,凡具有胶州市常住居民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属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低保家庭50%补助。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病期间,在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注“三个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个人实际负担1000元以内,救助50% ;1000-5000元救助60% ;5000-10000元救助70%;1万至2万元救助80%;2万元以上救助90%,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另外,标准中还提出,凡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低保和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可再给予30%的救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个人所担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基础上,进行全额救助并不设封顶线。
(记者 牟成梓 通讯员 刘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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