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胶州沈家河购房的王女士,拨打早报置业维权热线88762259反映,她于2009年即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全款购买了胶州沈家河鸿福家园的房屋一套。目前房屋已经交付,但是仍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人员也拿不出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王女士担心自己所购的房屋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
本报记者就王女士反映的问题,联系了胶州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科,该部门的一位张科长拒绝回答鸿福家园的有关问题。
据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杨志民律师介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进行干预的主要手段,也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预防房地产开发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购买期房的风险较购买现房要大一些,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让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其不能出示,则表明该开发商没有预售商品房的资格,这样的合同一定不能签。只有确信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其预售的期房。
同时,杨律师提醒购房者,还需注意购买的房产是否在预售的范围之中。因为,即使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等于开发商开发整个楼盘都可以预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商以何种方式预售房屋均属违规行为,购房者不应购买,以避免风险。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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