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从去年12月20日开始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聂磊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判处死刑。包括聂磊在内的20名被告随后提出上诉,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审理。昨天,山东省高院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当事人亲属参加了宣判。据悉,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周边戒备更加森严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胶州市人民法院,这次法院四周戒备更加森严。在进入法院马路一侧的入口处,记者看到,当地警方调来两辆流动治安巡逻车停在入口处,法院两侧的道路上仅开放一侧道路正常通行。另外,在入口处两侧长达3公里的马路上全部拉起了警戒线,进入法院门口的主路上更是调来六七辆警车现场维持秩序,并禁止任何无关人员靠近法院。截至昨天上午12时许,随着审判结束,胶州市人民法院周边 道 路 才逐 渐 恢 复了 正 常 通行。
不服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聂磊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20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等20名被告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请求。
组织黑社会多次犯罪
山东省高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起,上诉人聂磊先后纠集上诉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安俊宇、刘峰国等人,通过在青岛市开设赌场,聚敛了大量财富,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1998年以来,以聂磊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又先后吸纳上诉人任昊、李岩等数十人,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2000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据了解,聂磊在犯罪活动中,8次持枪作案,多次对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进行打砸或对经营者进行伤害;多次到他人经营的夜总会寻衅滋事;欺压残害群众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另案处理)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的慑于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私了”。以
聂磊为首的黑社会组
织,对青岛市及周边地
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
控制,大肆组织妇女卖
淫,严重侵犯当地
的社会治安管理秩
序和良好社会风
尚,对青岛市部分
区域的经济秩序、
社会生活秩序造成
了重大影响。
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
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
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
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而且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
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闻回放
●1983年,年仅16岁的聂磊因抢劫罪被判刑。
●1986年,聂磊因斗殴被劳教3年。
●1992年,聂磊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3月27日,聂磊团伙制造颐中皇冠假日酒店夜总会斗殴事件。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向全国通缉聂磊,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2010年9月1日,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组织130余名成员被青岛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1月30日,聂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青岛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11年4月,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后,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正式庭审的时间从当年5月份推到8月份,后又再次推迟。
●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机关通报了“聂磊涉黑案”的有关情况,抓获的该犯罪组织成员由原来的130余人增加到209人,从中逮捕161人。
●2011年12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窝藏罪共十项罪名,决定对聂磊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对“聂磊涉黑案”开始二审。
●2012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聂磊上诉请求,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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