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王云峰
时报8月20日讯 (记者陈彤彤)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岛聂磊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聂磊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聂磊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对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聂磊等人提出异议
今年6月19日,备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二审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对聂磊等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了法庭调查。
二审审理过程中,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聂磊有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聂磊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
法庭对聂磊等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对上诉人进行了提问,部分上诉人家属等参加了庭审。二审过程中,省高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过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支 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十宗罪”一审判死刑
今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聂磊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十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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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安局长充当“保护伞”落马
2011年9月29日,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和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在全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上被纪检人员当场带走。10月21日,经青岛警方证实,二人落马原因是为聂磊团伙充当“保护伞”。2012年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山东省两会上披露,聂磊一案中有30多名“保护伞”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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