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青岛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14年地税代收保障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4月30日前,征收对象到市残联教就部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报表也可在地税网站(http://www.qdds.gov.cn)、青岛市残联网站(http://www.qdpf.org.cn)下载文件、报表。
(二)5月30日前,市残联教就部对各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对照青岛市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青岛市残疾人就业网对残疾人资料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三)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为企业单位打印缴纳保障金票据,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市残联缴纳。
三、审核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纳保障金=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2013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3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以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凭据(通过劳动与社会保障网在线打印的保险缴费明细)。
(四)2013年度12月份含工资表的整册凭证及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五、违规处理
各单位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对2014年9月30日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5号政府令第二十条、《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一)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二)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三)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收缴问题,由市残联教就部统一答复。
胶州市残联教就部地址:胶州市湖州路238号
联系电话:87295906
胶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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