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77号令《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化我市农药管理工作,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与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我市农药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实行农药经营告知制度
1、凡是拟进入我市辖区内销售的农药必须由农药经营者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到市农业局对其产品进行经营告知,即将拟经营的农药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市农业局。
2、经市农业局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对证件不全,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对在我市境内没有防治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农药产品一律不予备案;对防治作物和防治对象超范围的农药产品一律不予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严禁进入我市销售。市农业局对准入备案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将面向社会公示。
3、市农业局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完成登记备案的农药经营者发放准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农药经营者将准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随农药张贴到各农资经营店。执法人员一旦发现经营未经登记备案的农药,将依法进行登记保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4、农药经营者对备案合格允许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在农药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微机录入,将当日购销情况及时录入农药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农药产品可查询,可追溯管理。对不如实录入购销信息,不及时记录农药购销台账的业户,限期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1、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2、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3、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集中销毁。
三、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
四、农药经营告知、备案需携带的材料:
1、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一份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或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5、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生产企业产品电子标签和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7、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一份
8、农药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其中,材料1、8可从胶州市农业信息网http://www.jiaozhou.gov.cn/nyj/index/index.shtml下载)
办理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82202032
五、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凡是我市辖区内的农药经营者尚未执行告知备案的,请务必于2014年11月1日前到胶州市农业局办理。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坚决予以打击。
1、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胶州市农业局
2014年10月
新闻推荐
...
胶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胶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