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家朋友们: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为胶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巨大贡献。如今,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环保局友情提示您,为了企业的合法生存和更好发展,请抓紧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最后时段,认真进行学习研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避免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未办理环评进行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排污等违法行为不仅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排污,甚至还要面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风险。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企业而言,遵守《环境保护法》不仅是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如不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个别企业将因环保手续不完善或违法排污享受不到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甚至还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最近环保部召开的相关会议也强调,2015年后将不再有“边建边办环评”的政策,更不允许“先建后补环评”的行为发生。在此,市环保局友情提示企业家朋友们,抓紧办理环评手续和申领排污许可证。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多年来,广大企业界朋友对我市的环保工作给予了充分理解与支持!如今,在新《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期盼您们认真学习领会新《环境保护法》的涵义和精神,一如既往地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完善环保手续,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排查并消除污染隐患,为建设天蓝、地净、水清、景美的美丽胶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祝企业家朋友们在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实现绿色发展!胶州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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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胶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