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为我市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发放对象及标准
凡80岁及以上,具有胶州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居民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低保高龄津贴的老人不再重复享受)。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对80岁至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二)对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三)100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发放600元(其中青岛市300元)。
发放方式
1、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青岛农商银行胶州支行按季度发放津贴。要求每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办理青岛农商银行的银行存折(卡),并由各镇办汇总后于2014年10月9日前上报到市老龄办。
2、各镇(办)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要核实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报送一份《胶州市80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减少表》,并提供当月老人的死亡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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