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我市一起“民告官”案例入选,该案是涉及判断行政裁量权行使合理性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认为:山东省胶州市环保局依法行政,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正确行使了职权,对行政裁量权宽严相济把握适度,有一定示范意义。
该案件具体为:2014年4月,我市某村庄的水塘出现死鱼现象,根据群众反映,市环保局介入调查后对刘某某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冷库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市环保局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该冷库企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负责人刘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又将胶州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
针对本案案情,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刘某某的这种行为应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但环保部门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所以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傅德玉 张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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