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二:扫描此二维码可直接登录为切实加强我市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夯实平安胶州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将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胶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范围】
胶州市以外户籍人员离开户口所在地来到胶州市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以上范围内人员均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证申领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包括县和县级市。在同一设区市各个区之间流动的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军人、无户口人员、港澳台人员、外国人不能办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年以上”的认定标准为在“山东省治安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
【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必须在“山东省治安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胶州市内办理居住登记累计时间满6个月,符合申领条件(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之一)的,才可以携带居住、就业、就学等有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受理后15日可以领到居住证。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所需证明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主,或其用工单位等互联网自行登记申报网址】
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主,或其用工单位等也可自行登录互联网http://jzz.gov.cn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见图一)或扫描二维码直接登录(见图二)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的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的流动人口享有的便利】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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