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在东营市中心城区部分重点路段对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车实施限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本通告限行电动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二、限行路段及时间
府前街(东二路至东四路)、胶州路(北一路至运河路)、沂州路(黄河路至运河路)、济南路(西二路至西四路)、西四路(北二路至黄河路)限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限行时段为7:00至19:00。
三、限行规定
(一)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在限行路段和时间内上路行驶的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电动车实施教育、劝离、警告。
(二)2019年4月1日起,在限行路段和时段内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返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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