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高卫卫记者李雨)昨日,记者获悉,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若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记者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中看到,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以及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等部分地区被列为530元补贴标准。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淄博、枣庄、临沂、滨州等地市的部分辖区为480元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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