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贷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支行青岛中骏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中骏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欧亚动漫电影电视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贵州润泽水务有限公司,宋庆友、童远兰抵押人:范钦娣;保证人:马武
抵押人: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纪晓慧、李祥健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人民币人民币6,000,000.004,500,000.007,7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抵押人:童远君、宋庆友,保证人: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服饰有限公司,青岛新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贵州润泽水务有限公司,宋庆友、童远兰0.0015,453,211.375,000,000.005,000,000.0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借款人名称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人名称
保证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范赛飞、范海燕人民币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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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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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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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6,650,000.002,565,000.006,650,000.008,075,000.00
抵押人:青岛大溪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诚都投资有限公司、刘雷,保证人:青岛利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动力驿站汽车养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刘雷、刘雳、刘守鸿
币种
本金6,270,000.004,900,000.008,550,000.008,550,000.006,840,000.0015,960,000.0015,675,000.004,100,000.0032,870,000.0019,000,000.0030,000,000.0021,000,000.000.000.004,500,000.003,581,379.844,490,687.262,984,466.414,556,706.8210,000,000.009,976,660.039,600,000.00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青岛市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日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0532-88890697;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公 告清单单位:元 美元按照汇率6.95折算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1月25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8年11月25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保理业务的付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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