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青岛法院 《金融审判白皮书》和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示各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积极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去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2.6万余件,较2017年增长了7.9%,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其中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占比分别为47%与24%,成为矛盾集中点。
■2018年,青岛全市两级法 院 受 理 各 类 金 融 案 件
26705件,比2017年增加14.5%,标的总额285.32亿元,比2017年增加16.9%,
比2014年的473.96亿元、2015年的365.10亿元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
■从案件类型看,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
6379件和12587件。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益增多,达到
2982件,标的总额2.9亿元。
■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其他金融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均较少。
金融纠纷案件高位运行
从全市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情况来看,青岛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金融纠纷案件呈高位运行态势,去年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比2016、2017年增幅明显,反映出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违约率增长,金融风险防控压力较大。第二、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创新高,融资租赁案件标的额增幅明显。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从2011年起连续多年呈大幅增长态势,2016年、2017年趋缓后,2018年再创新高,占全部金融案件近一半。近年来,除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107件融资租赁案件,诉讼标的总额高达5.81亿元,案均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表明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业在资本市场呈快速增长态势,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第三、涉互联网金融案件显现。 2015年,青岛地区开始出现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其后每年都有一些“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模式金融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当事人众多、事实查明难、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审贷风控机制有待加强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但“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固定资产少、信用度低的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取流动资金。实体经济利润率走低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加重了企业负担,偿付能力下降,违约风险上升。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审贷风控机制有待加强,金融机构在担保审核与形式选择上仍有待改进。个别银行的审贷机制流于形式,未真正发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作用,在借款主体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某些银行仍然“违规”放贷。
当前,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过度依赖担保,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借款实际用途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不够重视,某些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不作认真调查,甚至开展保理融资业务而不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合理地扩大了优质企业的担保风险,将融资违约风险转移至优质企业,损害优质企业的利益。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金融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对区域经济造成危害。高额利息助长了资本投机行为,畸高的民间借贷利率大大挤压了民企的利润空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放贷者常常血本无归,大量借款人不堪高息重负逃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立金融案件“一站式快速通道”
市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稽焕飞介绍,为更好地推进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金融案件,金融庭与立案庭等部门共同建立金融案件“立案、保全、审判”快速通道,原告依法提供保全担保的,当天即出具保全裁定。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在全市金融机构中推进业务流程改革,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在全省法院率先确认合同约定地址的法律效力,为从根本上解决 “送达难”问题。除涉及管辖权异议、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一审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审结,及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定期发布《青岛金融审判参考》、组织专题培训研讨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每月初科学确定每名员额法官当月应结案件数,建立月调度、月考核机制,2018年8月以来,金融庭案件月结收比始终保持在百分百以上。严格规范审限管理,对审限扣除、中止等事项严格审批手续。
案例1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应为借贷
辛某某、官某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时间为2009年。2012年,官某使用辛某某父亲辛某所有的银行卡向一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同日,置业公司出具付款人为辛某某、官某的收款收据一张,收据金额为109.8万余元,地址为同兴路某处。辛某某、官某陈述称同兴路的这户房屋房产为其二人共同所有。此后,辛某某给辛某出具借条,具体说明借款事实。其后,辛某诉至法院,要求官某和辛某某向其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官某用辛某的银行卡支付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该房产为辛某某、官某共有,此系不争的事实。辛某主张此100万元系借款而诉请辛某某、官某偿还,官某则主张此系赠与而不应偿还。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与辛某某、官某之间系父亲与儿子、儿媳的关系,官某使用辛某的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时,辛某碍于情面未要求儿媳官某出具借条,而后让儿子辛某某补写借条合乎情理;其次,辛某就借款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辛某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但其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辛某的主张成立;最后,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因此,判令辛某某、官某向辛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案例2
村委会换届借款仍需偿还
曲某在担任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期间,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拖欠工资和部分借款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10月31日,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经研究将该笔欠款以借款的形式出具借条,为曲某出具即墨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约定“借款金额96000元,村借款,月息6‰”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在该收据上加盖公章及该村现金收讫章。2014年3月,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偿还曲某借款本金19920元。 2014年1月3日张某卸任该村会计时,在经管站主持下,张某和下任会计李某进行会计交接的明细表,当时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领导和主管会计都签字确认,债权债务明细中记载本案曲某主张的96199元借款,备注为“村借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本案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首先,曲某持即墨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向上诉人主张返还借款,该收据由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及现金收讫章。其次,2014年1月3日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的会计交接明细表中亦对该债务予以记载。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成立。判决即墨区某村民委员会偿还曲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本版撰稿记者 樊蓉通讯员 吕姣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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