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前妻结婚生一子一女。李某前妻于2004年7月21日病故。 2007年5月1日李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0月9日,李某去世。 2008年11月,李某儿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了房屋产权变更申请,要求将李某坐落于本市某处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李某儿子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夫妻的死亡证明书、李某女儿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契税免税证等相关材料,于申请当日同意变更并向李某儿子颁发新房产证,同时将原房产证注销。 2009年2月,刘某与李某子女协商未果后以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撤销新房产证,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房产管理部门对李某与刘某婚姻关系未予以核验,存在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了刘某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房产证应予撤销,使刘某享有的房产继承权利得到保障。
本案中,刘某通过诉讼以达到维权目的做法值得借鉴。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 尹富江
名律师小传
尹富江律师自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在十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解决争讼的经验,先后代理了大量的合同、房产、知识产权、证券、婚姻家庭及继承、赡养等纠纷案件,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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