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获悉,青岛市日前为市内四区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4.43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62.46元。上述调整从2010年1月起执行,补发的2010年1至4月份的待遇已划拨到上述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
据介绍,此次调整待遇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 (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 (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市内四区符合此次待遇调整条件的人员共1071人,其中,工伤1至4级人员742人,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329人。
工伤1至4级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可拨打人社局服务热线12333或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qd12333.gov.cn查询本次待遇调整的相关情况。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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