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孙先生与妻子在去年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楼房归女儿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但离婚后,孙先生就后悔了,要求撤销当初的楼房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上是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在,由于该房产还没有办理过户,财产权利也就尚未转移,自己可以撤销赠与。
对孙先生的说法,其前妻和女儿不能接受,于是,以往的一家三口不得不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承诺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因此,本案中,孙先生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法院将强制执行。
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 王青华
新闻推荐
退休干部李长河在市图书馆做义工8年如一日,志愿服务8300小时、整理报刊不计其数。在2009年10月,他被评为全国军休系统 “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并在青岛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被评为“青岛市文明市民...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