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4月21日讯 (记者陈彤彤)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握手言和、合作共赢,推崇“和为贵”,正成为山东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
据介绍,自2006年以来,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调撤率从2006年的62%上升到2010年的71.6%,均高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
20日,省高院发布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也不乏涉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国人有输有赢。
在阿联酋国家石油有限公司诉青岛埃诺克化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是阿联酋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产品远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原告是蓝白红火焰图案及文字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图案用于其宣传册、网站、商品包装之中,原告以被告行为构成对其火焰图案著作权侵犯为由诉诸法院。
青岛中院一审认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我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原告作品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鉴于原告未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且被告已经停止使用,遂只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山东法院则依靠判决,维护了国人的利益。在株式会社京滨诉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主张其标志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国内几家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
但山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告美术作品发表于1957年,2008年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超过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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