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志胜) 4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举行的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市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小额速裁试点法院,试点工作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全省仅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和我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市法院院长吴修国出席座谈会,并为小额速裁法庭揭牌。
开展和实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新方法、新形式,通过设立专门的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小额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是,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侧重单纯金钱债务关系的民事案件。具体包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是,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成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个月必须审结,且不得延长审限,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在程序启动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知情权,在原告起诉时,经法院审查符合小额速裁的,原告在《小额速裁选择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选用小额速裁程序。只要被告也同意选择该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即可启动。在诉讼程序上,实行一裁终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可以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将裁定撤销原裁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庭审程序上,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超过7天(普通程序仅答辩期就15天),案件审理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庭审更加灵活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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