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崇明 马莉)近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驻滕打假办人员到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申诉,称大坞镇某超市对外销售仿冒该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
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在当事人店内查获400捆由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生”啤酒。经查看,该商品瓶贴右下方背景颜色与青岛纯生啤酒一致,均呈草绿色,瓶贴显著位置“纯生”两字的字体也与青岛纯生啤酒一致,如果消费者不仔细辨别会误认为是青岛“纯生”啤酒。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
当事人明知所售商品为仿冒商品仍从事上述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即“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明知所售商品在包装装潢上与知名商品近似,仍然购进并进行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从重处罚的规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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