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刘某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黄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刘某某在向法院缴纳了2万元后便不再履行,并一直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 但是之后,在法院执行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斯太尔自卸车变卖,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审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缴纳了剩余应当履行的款项。 2014年 12 月,黄岛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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