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通讯员黄强王飞)5月30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苏义法,强奸犯李光营依法执行死刑。张店、淄川、桓台、沂源等基层法院对部分“两抢一盗”(即抢劫、抢夺、盗窃)案件共计7案27人进行集中宣判。
200多万高利贷引发杀人案
苏义法为经营制衣公司先后借了200余万元高利贷,到期无法偿还。为达到逃避所欠巨额债务之目的,其精心预谋策划后,于2011年5月4日晚将身高、体形与其相似的网友王某某骗至制衣公司办公室内。次日凌晨2时许,苏义法趁王某某熟睡之际,用布条将王某某勒死,后将自己的衣服套到王某某的尸体上,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尸体上,点火后逃离现场。5月20日15时许,苏义法前往青岛市诺德医学整形医院准备做整容手术时被抓获。
苏义法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恶徒害了一个70岁老太太
2011年5月22日22时许,李光营酒后在张店区房镇镇大张小学东侧沙场附近的路上遇见妇女张某某(殁年70岁),遂生奸淫恶念,后将其拖至路南沙场石子堆处,采用击打头部、扼压颈部、摁压胸腹部等手段制止住张某某反抗,并将其奸淫,造成张某某颅脑损伤并颈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于同年5月24日清晨死亡。李光营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同年5月29日被抓获。
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光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次作案盗窃财物317696元
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间,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淄川、天津等地大肆盗窃铜芯电缆,其中姚某某参与盗窃作案9次,盗窃价值317696元;王某某参与盗窃作案8次,盗窃价值301496元;杨某某参与盗窃作案8次,盗窃价值301496元;兰某某参与收购、销售涉案电缆3次,价值94462元。
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淄川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兰某某积极退赔并缴纳罚金且无前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50件(套)清末民国文物被抢
张某某、汪某某与付某(在逃)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3月25日7时在汪某某指认下,由付某驾车带领王某峰、张某、宋某(在逃)三人到王某某家附近,趁王某某外出之机,由王某峰、张某涛、宋某三人进入王某某家中,采取用绳捆绑、毛巾捂嘴等手段将王某某妻子控制后,将家中古书籍、玉器、古钱币等物品用床单包裹后抢走。
张某某、王某峰、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淄川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8人交叉结伙流窜盗窃财物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周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魏某某、义某某、公某某、谭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流窜张店、桓台、淄川、青州、东营等地作案,秘密窃取手机、相机等财物,其中周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8次,盗窃价值199287元,唐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0次,盗窃价值168590元,均数额巨大;蒋某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价值22322元,刘某某、公某某参与盗窃作案6次,盗窃价值14980元,谭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13056元,义某某、魏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808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何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桓台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五罪犯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某、刘某某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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