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廖晗
●市民反映:家住级索镇的王先生反映,从去年2月份开始,他一直在青岛市黄岛区打工。最近,王先生家里来电话称有急事,让他赶紧回家,可用工单位却不给他结算工资。据王先生介绍,尽管他好说歹说,但用工单位就是不给他结算最后几个月的工资。用工单位表示,培养一个工人不容易,不发工资就是希望王先生忙完家里的事能再回来,到时候工资一分都不少。可是王先生却很不情愿,他想咨询一下,遇到这种情况,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帮办回复:针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笔者咨询了滕国律师事务所的吴强律师。吴律师表示,青岛这家用工单位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当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进行依法维权。
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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