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的调查显示,房产权如今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第一焦点,老人与子女因房产对簿公堂、老人去世留下房产引发子女矛盾等案件比比皆是。近年来,老年人涉房纠纷案件每年都在增加,其中包括子女不孝等情况,同样老年人自身也存在诸多原因,另外还包括许多社会外部因素。涉老专家就此建议,老年人处置房产应更谨慎。
案例
为房产母子对簿公堂
“真没想到,他会是这么个东西。”走下法庭,李老太嘴里还喃喃地数落着儿子的不是。李老太今年已经72多岁,让她如此难过的正是自己的儿子。2007年,老伴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李老太和三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因为担心以后产生过多纠纷,她就和子女们协商出一个解决办法,其中大儿子和女儿放弃继承权转给李老太,然后李老太再以赠与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都转给小儿子。作为对其他子女的补偿,李老太所有的生活琐事都由小儿子负担,小儿子除了每月要支付赡养费外,还要按时带老母亲到医院看病,并在退休金不足以支付生活花销时,承担剩余费用。
李老太和三个子女达成这份协议后,小儿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得到房产后,开始几年小儿子“表现”还不错,李老太的衣食住行安排的都算妥当,但随着年纪的增大,小儿子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他动不动就又喊又骂的,还赶我走。”李老太说,小儿子时常朝自己发脾气,甚至扬言要把她赶出门,更让李老太不能接受的是,儿子竟背着她把房子卖了。小儿子对自己越来越差,自己又不好意思向其他子女伸手,李老太只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卖房的房款20万元。李老太最终与小儿子对簿公堂,但因赠与房产5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院规定的期限,最终既输掉了官司又输掉了亲情。
为遗产两兄弟起纷争
王晨和王扬是一对年过六旬的兄弟,为了父亲留下的一栋房产,两人最终闹上了法庭。两兄弟争执的房产是父母留下的一间小房,面积不到10平方米。父母早在两年前先后去世,两兄弟也没有因为这处房产起纠纷,可如今老房拆迁,按照规定,小房可以拿到几十万元的补偿金,政策下来了,兄弟之间的矛盾也开始了。
“老大常年在外地工作,老人都是靠我养,每天早晨饭我给老人准备,晚上饭我给老人做,老人的房子理所当然应该归我。”王扬说,他对父母尽的孝心远远超过哥哥,如今哥哥来和他“抢”房子,有些不仗义。相对弟弟的气愤,王晨则拿出了一份老人的遗嘱,上面写着房子留给王晨的儿子结婚用,有了这份遗嘱,王晨理直气壮。原来,2000年,王晨的儿子要结婚,老人把两兄弟叫到身边说,要把小房子给孙子成家。老人怕老二心里不舒服,特意承诺以后不会亏待他,但老二也没有明确答应下来。
原本两兄弟十分和睦,邻居也常说,别看老人孩子少,可享的福一点也不比别家少。如今老人过世四五年,拆迁的风声刮到两兄弟的耳朵边,王家兄弟俩这份为人称道的手足亲情,突然垮塌下来,争起了老人生前的房产。尽管老人的房产还没有过户给孙子,但生前有遗嘱,官司很快了结。但对父母签名的遗嘱,王扬就是不肯接受,从立案到鉴定,再到鉴定结果拿出来,几个月过去,两兄弟除了在法庭上几句争辩,没有说过半句多余的话。
建议
要给自己“留后路”
“老人不要提早将房产进行分配。”赵洁法官表示,一些老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房屋提前过继给子女,结果有的子女在拿到房产后,不像原来那样孝敬父母,甚至有的还将老人扫地出门。此时,由于房子已归子女所有,老人再想要回房产就很难了。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在很多老年人房产纠纷中,子女赡养老人都是有条件的,子女不孝、甚至不愿意赡养老人的情况还是有的,老人提早分配房产的话,由此产生的分配不均或其他原因会引发赡养、继承争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老人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不要急于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他人;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避免有些子女心理不平衡而引发家庭不和。
“尽管纠纷一旦步入司法程序,必然造成感情上的伤害,但还是建议老年人能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应积极通过司法手段讨回公道。”从事涉老纠纷多年的陈卓律师提出,房产对老年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孝顺的子女应该适当多分,而少尽赡养义务,甚至是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就应该少分或不分,这样一来可以显示公平,二来可以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顾。
在订立遗嘱时,应通过公证等手段明确子女的赡养义务,同时,当老年人的房产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房产被分配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协商不成,老年人应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思
割与房价攀升有关
今年2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根据近年来的调查显示,我国无论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有的甚至强占、强行调换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将老年人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因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房产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青岛市北法院执行局法官表示,许多案件背后都背负着一桩亲情官司。“近年来,由于社会财富分配的剧烈变化,特别是房价的大幅攀升,导致很多家庭财富的争夺。”据介绍,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及婚姻财产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亲情官司不断在增加,老年人房产引发的各种纠纷,比例在打着滚地上升。
割子女老人都有原因
涉老房产纠纷多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老人生前听信某个子女口头赡养承诺,将房产、账户存款划转入对方名下引发的纠纷;老人在世时居住公有住房,老人过世后,子女不享受继承权所引发的相关纠纷;老人虽立了遗嘱,但因分配不均引起的纠纷;老人生前未及时立遗嘱,去世后,子女产生纠纷。
在父辈与子辈之间的纠纷中,子辈往往工作不佳或者无力购房,加上“新人无房无车不结婚”、啃老思想蔓延等社会现象让一些人想方设法地抢占老人的房子。
作为老人,在没有更多经济来源时,同样把房子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每当话题涉及到房产时就会不自觉地想要保住自己的房产,并开始寻求家庭其他成员或者是法律援助,也就造成了两代人对抗的现象。其实,对于老年人涉房纠纷,并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归结到子女身上,一些老人对房产分配不均,也会导致子女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将意见直接发泄至老人身上,结果导致了不尽赡养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割值得社会反思
赵洁法官在分析涉老房产纠纷案件时举了一个例子,一位老人有四个孩子,老人再婚后,将房产“稀里糊涂”转移到了妻子名下,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没有漏洞,有见证人和律师证明。“事实明摆着,可老人是不可能不顾自己的孩子将仅有的房产给他人的。”赵洁说,这种事例时有发生,房子拿不回来,子女肯定有意见,纷争就会产生。
老年人房产纠纷问题很大一部分集中在继承纠纷上,但不能局限于此,实际上早已埋下了“祸根”。“因为大部分的案子是一个利益问题,都和钱挂钩。”赵洁说,很多人在老人在世时就会找律师公证让老人留下遗嘱,但有些律师又以盈利为目的,老人签字画押的过程变成了一个被绑架的过程,这样的遗嘱不符合老人的意思。“这就要求见证人不仅要懂法,还要有良心,不仅要还原事实真相,还要还原老人的真相。”赵洁表示,老人的房产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个人素养问题,关乎一个人的良心、道德、思想,值得全社会反思。
卖房故事
“借壳”贷款没想到赔了一套房子
48岁的孔欢经营着一个小运输公司,前年因经营周转需要从银行里贷款30万。但孔欢在银行里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以这笔钱很难贷到,孔欢于是想到了老邻居卓超以其名义贷款30万支持自己经营。
房子过户邻居名下,请求帮忙贷款
2006年10月,孔欢公司里的货车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多伤的后果。孔欢为了善后,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背了很多外债。孔欢此次举债也是为了筹钱重新开始跑运输,好尽快还清外债。
为了消除卓超疑虑,孔欢提出将自己的住房过户卓超名下,卓超再以该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卓超同意了。双方还为此签订了协议,道明房屋过户初衷和约定、卓超不得转让等禁令。2011年4月,卓超以自己名义,以房屋做担保,顺利从银行贷得30万元。
对方偷偷还清贷款,做房子抵押又贷了更多
拿到了启动资金,孔欢又开始风风火火地跑起运输,虽然生意比以前难做,但是看着债务减少,孔欢对卓超的仗义相帮也感恩在心。可去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的一次登门调查让孔欢遭遇晴天霹雳。银行工作人员称卓超拖欠银行贷款玩失踪,他们只能找到了卓超贷款的抵押房屋,即孔欢现住处。孔欢很纳闷,自己每个月按时还贷,怎么会拖欠呢?孔欢想找卓超问个清楚,但发现卓超手机停机。孔欢还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得知卓超此次拖欠的是70万,而非自己贷的30万。卓超已将帮孔欢贷款的30万还给银行,又以孔欢过户给他的房屋做抵押,贷了70万。拿到钱后不久,便拖欠贷款并失踪。
明有买卖合同,暗有归属约定,到底哪个作数?
孔欢辗转多方找到了卓超,自知理亏的卓超也答应在去年11月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更变登记,将房屋归还孔欢。但约好过户的日子,孔欢却扑了个空,被卓超放了鸽子。眼看卓超没有要把房子归还的意思,孔欢着急起来,一纸诉状将卓超告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当初贷款前,孔欢和卓超假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孔欢以79万元的价格将这套120平方的房子“卖”给了卓超,房子也过户到了卓超名下。但孔欢认为这只是为了贷款做样子给银行看的,两人还另有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孔欢向法院亮出房子应属己方的“铁证”。两人另有书面约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孔欢,而不属于卓超。卓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变卖孔欢的房屋产权,卓超永远无权处理和抵押该房产。孔欢一旦经营业绩好转,随时随地立刻从卓超名下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子。”据此,孔欢认为这才是两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房屋所有权应还是自己的。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格点评
曹彧律师:
从物权法角度看,该房属卓超
从物权法角度,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此房已登记在卓超名下,从物权法角度,房屋应属于卓超。从合同法角度,双方买卖房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虽说双方交易房屋另有目的,但将房屋过户这件事情本身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可以说此次物权转移,双方都是认可的,所以该协议不能认为是必然无效的。
虽然双方另有协议约定房权归属于孔欢,但该协议与物权法的相关物权所有人的处分权相抵触,所以应认定是无效的。
曹律师表示,既有阴阳合同,说明双方均认识到私下的意愿是不能受到法律认可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阴合同本身就很有可能是无效合同,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也明知这一点。既然如此,那法律能够认可的自然只有一份阳合同。根据阳合同,孔欢卖房,如果卓超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对方79万,那便可主张卓超违约,要求支付价款或返还财产。
(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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