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迟锐
交警部门严打大货车违法受到了市民的欢迎,那么大货车违法危害到底有多大?大货车在事故中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5月8日,市交警直属大队提供的事故案例可以让市民一窥究竟。
■警钟一
今年3月24日1时许,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曲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登路口时,由于凌晨车辆少,尹某在路口径直闯过信号灯,与沿文登路自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两车、路边植被、路沿石及标牌等不同程度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民警说法:在该起事故中,尹某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尹某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警钟二
2012年6月15日7时23分,李某驾驶半挂大货车,沿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路与山东路路口时,由于车辆超载超速,操作不当,与路口西侧等候信号灯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挂车大箱侧翻,将由南向西左转弯的另一车辆压在箱下,致多车损毁、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说法:在该起事故中,大货车驾驶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认定李某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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