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20000 元。张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城阳区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张某(系张某某之子)先将法律文书撕毁,又将工作人员的手机扔在地上,后张某手持水果刀追到楼下,朝办案车辆猛踹,对司机拳打脚踢。法院立刻组织人员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张某逃离,张某之母也以大吵大闹等方式阻挠执法,法院随即司法拘留了张某之母。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张某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并由李沧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沧区法院作出(2014)李刑初字第 30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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