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30日讯(记者 陈加宝王彬)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日前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2015年,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不再补贴。
黄标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规定,山东省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按要求,2015年底前需全部淘汰。
《办法》规定,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西部隆起带省级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省级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定期清算”办法。同时,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
据了解,《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考核奖励办法》亦同日出台,省财政在足额落实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再安排3亿元,建立考核奖励制度,鼓励各市加快工作进程。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四个时段,依据各市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补贴金额、淘汰进度三项指标,对各市进行考核奖励,奖励资金总额分别为40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合计3亿元。同时,奖励办法规定,第一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10%的、第二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25%的、第三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40%的,以及第四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60%的,均不能获得奖励资金。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登记年限2006年及以后2004到2005年2002到2003年2000到2001年1999年及以前车型
重型载货车1.8 1.5 1.3 1 0.8中型载货车1.3 1 0.8 0.6 0.5轻型载货车0.9 0.7 0.5 0.4 0.3微型载货车0.6 0.4 0.3 0.2 0.2大型载客车1.8 1.5 1.3 1 0.8中型载客车1.1 0.9 0.7 0.5 0.4小型载客车0.7 0.6 0.5 0.4 0.3微型载客车0.6 0.5 0.4 0.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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