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罚催字【2015】第005号
青岛宏运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4年10月31日送达你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64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2000元)和加处罚款贰仟圆整(¥2000元),共计缴纳罚款肆仟圆整(¥4000元)。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吕俊炜 林棕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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