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农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DFQD2014-12-1),转让方已将其在《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恒昇国际额字0604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恒昇承字12121号)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对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截至2014年12月16日(含该日),标的债权余额共计人民币104789050.79元。其中,本金95000000.00元,利息9267250.79元(包括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0元,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各项费用5218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转让方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受让方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转让方作为债权人时享有的各项权利。
现通知贵方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请贵方及/或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继受人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受让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座三楼
电话:0532-58760785联系人:张女士、丛女士
转让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
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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