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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青黄人社监罚催字【2015】第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 2014年 11月27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 36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圆整(¥ 19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441号)缴纳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圆整(¥ 19800元)并缴纳逾期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联系部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532-86888179联系人:李岩张燕铭)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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