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旭升:
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4年 10月 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崂北)食药监食罚[2014]12 号,决定对你处罚没款人民币 1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800 元。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 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 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主动联系辖区公交集团,由刑侦大队反扒队民警对公交集团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反扒培训。公交公司60余名公交司机及安全检查队员参加了培训...
青岛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青岛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